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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陕西日报 2019-05-08 07: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田若楠通讯员付江星)记者日前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近日,省住建厅印发通知,公布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新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计价程序部分修改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的部分计算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作调整;综合系数部分修改调整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各专业综合系数。

省住建厅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新办法。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新办法的综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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