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下降至16%
5月6日上午,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自今年5月1日起,全省开始实施《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降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据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介绍,自今年5月1日起,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以后,其基金收支压力将加大,是否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针对这一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陕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秦爱梅说,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是请大家放心,降费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
秦爱梅介绍到,从总量上看,历年来,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结余也在逐年稳步增加。据2018年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反映,2018年底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00亿元左右。
据悉,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5285亿元,同比增长9.4%,重点向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倾斜。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将提高到3.5%,受益省份受益规模将达到1600亿元左右,可进一步缓解陕西省养老金支付压力。
此外,陕西省从2001年起就实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并建立了市、县政府基金分担机制、委托投资运营等多渠道来补充基金。2018年各级政府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占到基金收入的18.7%。
“在执行降费政策后,未来几年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仍比较稳健,具有较好的支撑能力,不会存在‘穿底’的情况,能够保证降低费率后基金的支付能力。”秦爱梅说。
“为了让参保单位和个人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对调整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明确。”刘会民说。
《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陕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刘会民说,《办法》改由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能够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而对于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也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收益将更加明显。”
与此同时,《办法》还完善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据刘会民介绍,过去陕西省执行的缴费基数下限还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50%两个缴费档次,上限为100%。考虑到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实际,采取两步走的过渡办法进行规范:即2019年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20年起在60%~300%之间选择。记者 李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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