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今日陕西> 正文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摘录(一)

汉中日报 2019-04-25 10:20 大字

第二十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售或者收购的野生植物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

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采集证或者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购买证明。

木材检查站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有权暂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在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新闻推荐

陕北、关中地区将出现 扬沙或浮尘天气过程 预计沙尘天气 26日起逐渐结束

本报讯(记者高乐)4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获悉,陕西省陕北、关中地区将出现一次扬沙或浮尘天气过程,空气质量...

陕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陕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