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杰)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社会公众可登录陕西人大网(http://www.sxrd.gov.cn)下载修订草案文本,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或者寄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4月22日。
据了解,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包括总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其中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又细分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四部分。
“总则”明确提出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则”指出,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域以及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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