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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江西小伙通过抢票软件帮他人抢票被批捕 代购车票收劳务费算倒卖车票吗? 有律师称:接受委托代购属于合法民事代理,不是倒票不构成犯罪

华商报 2019-04-02 01:20 大字

刘某指认作案现场

购买车票是很多人头疼的事,所以难免会请人帮忙代购,但是现在帮人代购却要三思而行,因为把握不好就会惹上官司。那么,网上帮人代购火车票收取一定的费用违法吗?“接受委托实名代购原则上不违法,但如形成无资质倒卖的,则涉嫌违法。”多位法律人士接受华商报记者咨询时对此也莫衷一是。

>>案由

90后男子累计抢票705张

面值25万

4月1日,华商报记者从赣州铁路公安处获悉,今年2月,赣铁警方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通过恶意抢票软件抢购车票,然后向他人出售。民警于2月11日晚,在井冈山市一小区内将正在使用恶意抢票软件抢购车票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9岁,江西井冈山人)抓获,当场在电脑上查缴火车票网上订单100余张,以及用于倒票的电脑2台,手机2部。经查,这是一起利用抢票软件在网上恶意抢票加价兜售的特大网络倒卖火车票案,嫌疑人刘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如微信、qq、支付宝等软件向旅客发布抢购车票信息,并以加价方式谋取私利。刘某某在今年春节前后通过抢票软件累计倒卖车票705张,累计票面价值25万余元。

2月12日,刘某某被刑拘,3月18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据了解,刘某某之前在浙江一家电脑公司上班,因为经常能抢票成功,很多人都找他代购,他萌生了代购收费念头。回江西后,刘某某花费2万元以包年包月等形式购买了抢票软件,在网上发布信息,专门做起代购生意。春运等高峰时段,最低收取50元劳务费,最高收取150元。

刘某某代理购票流程:

购买抢票软件→在微信上发布代购车票广告→旅客委托→达成一致意见(如成功购票收取100元左右劳务费,如未购到票不收费)→旅客将身份证号码、12306账号密码发送给刘某某→购票成功→旅客自行登录12306网站付费(不会支付的旅客委托刘某某代付)→旅客支付约定的劳务费。

3月30日,刘某某的辩护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鸿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刘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始终不认罪,不认为自己是倒卖车票。他的母亲和女朋友一直在为他的案子奔走。”

>>辩护律师

法律未禁止网上代人购票

“刘某某代购车票的行为应属于一般民事代理行为,不属于倒卖车票行为,不构成犯罪。”曾庆鸿认为,首先,实名制下代购车票的行为不具备法益侵犯性。火车票实名制就意味着即使是熟悉网络应用的刘某某,其代购行为如欲成功首先必须得获得其他旅客的身份信息后,再去登录12306网站,以一名普通旅客的身份去和其他旅客一样不停地刷屏竞争购票。这种做法并没有剥夺他人在网络上以正常价格购票的机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公民在网上代他人购票。

其次,实名制下代购车票的行为并不能被评价为倒卖。1999年9月最高法《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只是说明倒卖车票的行为如果达到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要求,但对于什么是倒卖并未作出规定。

并非购票囤积伺机高价出售

曾庆鸿表示,刘某某并无先买后卖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替委托人购买,而且刘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火车票的所有权,不符先买后卖的倒卖火车票含义。刘某某的行为不过是为多个特定他人代购车票,并非以自己名义购进将车票囤积而伺机高价出售给不特定人,因而不可能构成倒卖车票罪。

曾庆鸿指出,刘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委托他人网络代购车票的行为比比皆是,从未见任何一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或许有人会说,这是因为刘某某代购时收取了劳务费,但问题在于刘某某出售劳动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存在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前提。

第三方抢票网站不算犯罪,刘某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曾庆鸿认为,代购者与旅客约定代买车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民事委托而非倒卖车票。

车票实名制的实施,不管是网络订票、电话订票,抑或是到窗口排队买票,每一种途径都意味着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付出。要求职业代购者无偿付出,显然不符市场经济规律。此种情况下,旅客与代购者之间必然会形成合意。法律虽然禁止倒卖车票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并没有规定旅客必须本人亲自去购买车票。法无禁止即许可,因而代购车票并收取少量的劳务费就不应被认定为倒卖车票。

司法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中介公司、快递公司等单位在为客户订好车票后一般会加收一定的服务费、快递费,但无一例被认定为犯罪。个别企业甚至还得到了官方正式文件的支持,如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1345号)明确规定,“邮政企业根据旅客委托,以特快专递等方式,为旅客提供铁路客票寄递服务,应当将铁路客票视同正常邮件。”

与刘某某从事同样业务的携程网、飞猪网、高铁管家等软件均是利用第三方软件抢票,很多旅客为提高成功率往往会同时在携程网等下单,在携程网抢票则会以加速包、加油包等形式收取费用(10-20元/个)。对于邮政企业收取相应的快递费以及携程网、飞猪网等第三方抢票网站以加油包、加速包等形式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没有认定为犯罪,那刘某某代购车票收取劳务费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三方律师

帮人代购车票是职业票贩子吗?

具体到本案,刘某某帮人代购车票是否属于职业票贩子?昨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进行了法律解读,并提醒帮人代购应保留能证明是代购而非倒卖的相关证据。

个人委托代理商业化易滋生诈骗

“代为买票者在委托事项达成后收取一定酬劳的行为符合我国民事委托代理行为,应以普通民事案件处理”。赵良善指出,倒卖车票通常是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远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从而扰乱市场秩序。其面对的群体是不特定的购票需求者,且倒卖的是票面信息的使用权。“实践中多为倒卖人事先购得多张车票,然后进行高价售卖。对于倒卖人来说,是否能将购买到手的票售卖出去是未知的,且获得车票的任何人都能够获得车票使用权。”

赵良善表示,众所周知,购买车票实行实名制后,车票必须通过身份证号购买,且凭身份证取票,检票时也要求人、票、身份证一致。因此,意图牟利的个人或者单位只能通过接受委托,并通过代为买票的方式帮助购票者获得车票。“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倒卖”。因为双方属于普通民事委托关系,且票面信息具有特定性,只能交由特定的委托购票人使用,代为买票者在委托事项达成后收取一定酬劳的行为符合民事委托代理行为,因而应以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当然,个人将委托代理商业化,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但确实是一种隐患,易引发行业乱象,增加个人抢票难度。并且自然人具有不特定性和流动性,此类现象很容易滋生诈骗案件”。赵良善建议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车票,不要轻信他人,同时,交通部门也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缓解抢票难,以保障乘客能够顺利获票。

私下帮他人代购应保留相关证据

“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职业票贩子,他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帮人代购订票。”曾杰指出,这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倒卖车票罪,是因为票贩子的行为侵犯了我国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让乘客在无法公平的机会下获得购买车票的机会。

“很多票贩子通过囤积居奇,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个时段的车票,导致乘客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车票。而刘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帮助不懂网络订票、或者是不方便网络订票的乘客。”曾杰认为刘某某是先接受乘客的委托,再去购票,本质上与替别人排队去购票没有区别,属于合法的民事代理,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遵守了一人一票的管理规定,并没有扰乱车票管理秩序。

曾杰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为了保护特定专卖专营物品市场管理秩序。首先,车票或者是为他人代办车票的服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专营领域,并无明确的国家规定。其次,刘某的行为仅仅只是违反了部门,而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即便其行为构成经营,那也属于无照经营,而不是非法经营。

曾杰提醒,针对目前流行的帮人代购一族,“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应该明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另外一方面,私下帮他人代购日常物品,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是代购关系,而非倒卖关系。”

>>释疑

网上代购车票加价多少算合理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类似案例国内已爆出多起。2013年广东佛山钟某某夫妇倒卖火车票案轰动全国,夫妇俩通过12306官网订票,以每张高出票面价值10元的价格帮助外来工订购火车票,被肇庆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时倒卖火车票72张(票面总价值11691元)。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两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并处以罚金720元。但有律师认为代购车票可视同为临时委托代理关系,不等于代售。

网上有偿抢票服务到底算不算“黄牛”?华商报记者咨询多位法律人士,他们表示火车票不是自由经营的商品,非铁路运输企业者代售车票,需经铁路部门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而网上有偿抢票服务显然没有办理这些手续。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火车票的行为,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但也有观点认为,网上有偿抢票服务不同于“黄牛”囤票行为,第三方平台借助技术优势竞争抢票,是预约代购式的,更偏向于有偿服务。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新现象,期待相关部门及早做出明确解释。

网上代购车票究竟加价多少才算合理?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表示,如果代购火车票,加价不随着紧俏程度、季节等因素变化,且加价幅度在合理范围内则不应该认为是倒卖行为。从以前的20元一张,到如今的100元一张,代购服务费已经涨得很高了。然而,究竟加价多少算合理,目前暂没有明确规定。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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