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7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充分体现陕西公共文化服务的丰富内涵,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学校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
条例在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支持和引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点,以及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依托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创建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产品的遴选、采购、推介和供给机制,构建各类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便捷通道;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对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及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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