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独生子女奖励今年这样发
□记者 满淑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方案》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方案》还提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这也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高,补贴形式由中央安排。
记者从省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了解到,目前陕西省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用于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55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适用于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母亲年满49岁起,每人每月发放350元特别扶助金;失独家庭父母在49周岁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450元特别扶助金,6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特别扶助金。
除上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陕西省内居民可凭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所在社区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年审通过后,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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