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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 家暴认定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西部法制报 2019-03-28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周莉)为充分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公布了由陕西省妇女联合会起草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必要。《办法》所指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且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必要。《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同居、扶养、寄养、委托监护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也适用本办法。

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反家暴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情节较轻出具告诫书并监督。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为家暴受害人设临时庇护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临时庇护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安保措施。可以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组织购买服务,借助社会资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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