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正式明确套路贷为新型黑恶犯罪 高额收益暴力催收 陕西首例套路贷案件更多细节披露
■记者樊华实习生商尚叶钟颖
2月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明确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同日,本报在第五版刊登了《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开审》的报道。随着陕西首例套路贷案件更多细节披露,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该组织几名主要成员走向涉黑犯罪道路的过程。
受害人被灌醉后遭殴打侮辱
2016年10月,席某某通过网上中介联系到被告人韩某某,并于当年10月12日与之签订借款合同,借条写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22天,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和服务费1000元后,席某某实际拿到手1.9万元。借款到期后延期两次,席某某两次付息共1.5万元。
2016年12月20日,韩某某带领孙某等人找到席某某,为逼其还钱,3人将席某某带到一川菜馆内进行殴打,之后带着席某某开车前往其蓝田老家要钱未果。返回西安途中,他们再次殴打席某某。翌日凌晨1时许,席某某被挟持到中贸广场一酒店公寓内,下午又被带至长乐西路一专卖店,韩某某等人当着席某某舅舅的面扇其耳光。当晚,他们挟持席某某强行闯入其前妻家中,翻箱倒柜,强行拿走飞亚达女表一块、高仿浪琴手表一块,还从其前妻手中强行拿走两部手机。
后来,该涉黑组织成员曹某在明光路偶遇席某某。韩某某等人闻讯赶到后,又一起对席某某殴打,并强行要走其手机和电动自行车。随后,他们将席某某带至含光门内一饭庄,强迫其喝酒至醉酒。被带至一足浴店后,席某某又遭扇耳光、凳子砸、烟头烫、夹敏感部位等暴力行为。
到手1.74万元实际还款5.5万元
2017年7月,向某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看到朋友圈放贷广告后联系上韩某某,以轿车作为质押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22天,实际到手1.74万元。借款到期后,向某某分两次付利息3000元,之后无法按期还款。当年11月,韩某某指使曹某等人到铜川,将向某某带回西安后对其扇耳光、拳打脚踢。迫使向某某从朋友处借款2.2万元还贷。当晚,他们又逼迫向某某写下一张3万元的借条。1个多月后,向某某慑于该组织的威胁,向韩某某支付3万元。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中,该组织为获得高额收益,催借款不择手段,除暴力之外,还有强行闯入受害人家中、殴打受害人家属、强行拿走物品等行为。
使用假离婚证将受害人房屋过户
从该组织放贷使用的“套路”,涉及诈骗行为。2017年2月23日,受害人袁某某通过中介联系到韩某某,借款12.5万元,扣除利息、保证金、中介费、上门费等,韩某某向袁某某转账9.2万元,还款期限16天。
双方口头约定用袁某某位于雁塔区崇德坊小区一房屋作为抵押,但韩某某要求袁某某签署委托书授权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将委托书进行了公证,并告知袁某某公证是贷款的程序,不会处理袁某某房屋。借款到期后袁某某无力归还便打电话告诉韩某某不要处置所抵押房产,并让朋友两次与韩某某协商还款。
朋友第一次找韩某某协商时,被要求还款不低于20万元,第二次协商时,被要求不低于30万元。之后,韩某某与叶某某利用在抵押借款时袁某某已签好的相关手续,使用虚假的袁某某离婚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叶某某名下,并将该房屋出租。直到破案后,袁某某才知道房屋早被过户他人。经评估,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韩某某实际骗取袁某某20余万元。
西安中院法官介绍说,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是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是民间高利贷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为目的,而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结合此案,西安中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请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进入法律程序后,请积极出庭应诉,还原事实真相,以便于法官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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