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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省级地方性法规今起施行

西北信息报 2019-03-01 09: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生来)2月28日,记者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起《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两部法规正式实施。《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将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从七章五十四条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合理规范了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责,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职责等内容。

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在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确定其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

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在第三章、第四章中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协管人员的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等内容。此外,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后上岗。

工资拿多少,劳资双方可协商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条例第二条将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都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还在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依法遵章推进,促进集体协商合规有序开展。条例在第四条规定了工资协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还规定了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可以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引入了三方协调机制,通过多方形成合力,确保陕西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开展。

规范了协商代表制度,明确了协商内容和程序。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要求等;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协商的机制体制,打消了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好的指导、帮助职工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此外,考虑到各企业之间经营状况的差异性,在第三十二条设置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双方协商,也可以为两年”的规定,以更好的适应陕西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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