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陕西省两部地方性新规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井晨卉)2月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起,《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施行。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合理规范了当前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责,设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等。同时,条例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协管人员的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等内容。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要求、权利义务,明确了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协商的机制体制,打消了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也可以参照条例执行。条例在维护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规定了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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