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布全国首部省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本报讯 (记者 吴军礼)2月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合理规范了当前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责、设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等。
《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规定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确定其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
同时,《条例》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协管人员的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等内容。
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条例》还增加了综合执法概念的界定、明确细化了执法范围、补充完善了损害赔偿补偿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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