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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多部法规3月1日起开始施行

西安商报 2019-03-01 01:01 大字

3月1日开始,陕西省多部新制定和修改后的法规开始施行,包括《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

2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出台制定的过程以及条例的内容特点进行解读。记者获悉,该条例既是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法”,也是一部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法”。条例的制定对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合理规范了当前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规定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确定其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协管人员的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等内容。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全程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部法规。条例对依法推动陕西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严格遵循了立法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前陕西省实际,旨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别的企业及单位,不仅包括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还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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