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3月起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凌云龙)记者昨日获悉,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3月1日至5月31日,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2018年度检查。
年检范围:凡2018年6月30日前由省民政厅批复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此次年检采取定点年检、联合年检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部分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将与业务主管单位实施联合年检,具体时间商业务主管单位确定;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基本条件、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导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经费管理情况、参与扶贫攻坚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等。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年检结果确定后,如发现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果一律改为不合格。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将按照《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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