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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最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西安商报 2019-02-26 01:01 大字

本报讯(尚凤记者李勇军)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强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陕西省制定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

记者获悉,《办法》中所称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延续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记者了解到,《办法》指出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含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暂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外省开发企业进陕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经登记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批准成立的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应到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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