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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地产新规施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秦都市报 2019-02-25 02:48 大字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月22日起,《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至2024年2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原《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房发﹝2000﹞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四级

《办法》所称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含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含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暂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外省开发企业进陕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经登记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批准成立的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应到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有效期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本报记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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