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调查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调查结果公布
涉事法官王林清接受央视采访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释疑
卷宗是怎么丢失的?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网上反映的“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相关材料。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
案件审理是否公正?
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
王林清是否被“报复”?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
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此外,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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