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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公布 “卷宗丢失”系审判员王林清故意所为

南宁晚报 2019-02-23 07:00 大字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1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网上反映的“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相关材料。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2 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问题

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

3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问题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具体事实是:

2014年3月,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监察局与最高法院机关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谈话了解情况,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入住智慧大厦(并非视频中讲的“6月17日”和“沭阳宾馆”),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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