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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兄弟”反目法院调解重续友情

左江日报 2019-02-03 09:24 大字

老王与老张都年过五旬,年轻时两人一起经商,一起闯荡社会打拼生活,风风雨雨积累了深厚的友谊,双方以“兄”和“弟”敬称彼此。2004年元月,老张向老王借款10万元,老王毫不犹豫地将10万元借给老张,帮助其脱离困境。在之后的几年里,老张陆陆续续向老王还款,眼看这所有的借款快要还完时,老张停止还款,老王多次向老张索要均未果,遂一纸诉状将老张诉至法院。

在案件受理后,原告老王通过电话向法院表达,希望法院能调解本案,让双方重拾昔日兄弟情。法院秉着“化矛盾解心结”的理念拨通了被告老张的电话,老张直接拒绝去法院调解,告诉法院依法判决就行。见老张如此生硬,法官避案讲情,说:“老王就想见见你,还款的事情不急。”听此话后,老张态度缓和并答应来法院。老张和老王来法院后互不理睬,法官开始与老张聊家长里短,在法官的引导下,老王得知老张因为生意遭遇困难,除了本案,还有其他案件在法院,顿时生了怜悯之心,对老张嘘寒问暖。老张给老王端茶倒水,请求老王理解。见两位当事人已放下对立情绪,法官循序渐进地劝解双方。最后,老王不仅减少了应还借款的本金,还放弃了大额利息的诉请,自愿承担了诉讼费。法官用温情化解了纠纷,老王和老张和好如初。事后,原告为法官送上锦旗,以表感激之情,并说道,到法院不仅有法律之公正,还有法官之温情。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从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无可争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即为有效。我国当前现行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伦理性,多为友情帮助式的无息或低息借贷,且相比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个人为弱势群体,故应予以特别保护。故自然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注意自我权益的保护,比如利率、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等方面的详细约定,书面证据的留存,以防范风险于未然。(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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