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3月1日起实施 禁止六类行为违者最高罚款一万元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明令禁止六类行为违者罚款
修订草案表决稿对禁止行为的内容作了补充完善,规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六类活动:(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锭,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停靠船只等;(三)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钻探、埋设管线;(四)修建、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五)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修订草案表决稿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予以明确细化。规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水文测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划定。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指,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500米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河堤之间、无堤防的河段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外20米为界之间的区域。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指,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错报、漏报、迟报和伪造水文监测数据。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汇交监测资料应当规范、准确、完整,不得伪造、涂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由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上报。
水文站网应避免重复建设
为避免重复设置站点、浪费公共资源,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含有监测水文要素的站点,应当加强与水文机构沟通协调,优化规划布局,在已有的水文测站覆盖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相同或者类似的监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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