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极产品曾涉2起死亡纠纷案 销售人员被判担一定责任
北青网1月17日消息,近日,陕西商洛的田女士反映女儿疑因无限极产品导致心肌损害的消息引发关注。田女士称,女儿患有幽门螺杆菌感染后,在无限极“指导老师”推荐下停药并大量服用无限极产品,几个月后却被诊断出心肌损害、低血糖等病症。无限极公司此前回应表示,经销商存在夸大宣传,会取消经销商资格。北青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看到,最近三年来,无限极及其销售人员至少涉及2起生命权纠纷,且均在判决中被要求承担一定责任。其中一起案例中,无限极曾被认定未能对其销售人员严加管理。
销售人员推荐并大量使用无限极产品
癫痫病患者停药服用产品后去世
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查明,王强(化名)是原告王天国和喻可会长子,生前患癫痫病近十年,需长期服用癫痫药物控制病情。在被告赵继勇推介下,喻可会决定购买无限极产品由王强服用治病。2016年5月,赵继勇配送可服用2个月的无限极产品至原告家中,并以王强身体不好为由,要求王强加大剂量服用。王强按赵继勇要求服用无限极系列产品,停服治疗癫痫病药物。5月11日起,王强偶发癫痫病,其后发作越加频繁,但赵继勇均称系服用无限极产品正常反应。5月18日凌晨,王强病逝。
王天国和喻可会到法院起诉后,一审认为,王天国、喻可会在王强服用无限极系列产品时停服治疗癫痫病药物,在王强癫痫病已经频繁发作时并未及时送医治疗,故王强因病死亡的主要责任在于死者自身疾病及王天国、喻可会照顾护理失责。但赵继勇作为保健品销售人员,明知王强患病多年,多次住院治疗且需长期服用治疗药物,称王强本系肾虚服用无限极产品即可取得疗效,提供并要求王强同时服用多种无限极产品、且在产品标注上均刻意加大剂量服用,在王强癫痫病频繁发作时称系正常反应,使王天国、喻可会等人错失送医治疗时机,赵继勇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赵继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5万元,并赔偿王天国、喻可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6万元。一审判决后,赵继勇提出上诉,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销商夸大产品效果
无限极被认定应对销售人员培训指导
1月17日,无限极公司方面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田女士推荐产品的樊某是无限极经销商的法人,并非公司直销人员。但在另一起涉及无限极及经销商的民事判决中,无限极曾被认定未对销售人员严加管理。
来自河南平舆县的闻静在2011年发现患有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至2016年时,已经治疗五年。2016年3月,被告徐艳艳向其推荐被告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健品,受害人即在被告麻春艳的专卖店内购买部分产品进行服用,徐艳艳在推荐产品及指导服用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夸大产品效果和需要具备一定中医专业知识才能给予的指导意见,但被告徐艳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同年3月24日,闻静静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3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死亡不可避免。同日闻静静去世。闻静丈夫张永亮等家人将无限极、徐艳艳和麻春艳告上法庭。
一审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徐艳艳在销售中部分夸大产品的效果,并且在受害人服用过程中提出与其专业知识不相符的指导意见,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直销企业对其产品销售人员应当给予培训指导,使其销售人员在推荐销售其产品时能够实事求是的介绍产品,其未能对其销售人员严加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闻静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徐艳艳赔偿原告70000元,被告无限极赔偿原告30000元。
一审判决后,无限极曾提出上诉,称徐艳艳并非无限极工作人员,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徐艳艳存在管理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等。但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上诉人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业务守则,但是其未提供其将业务守则送达给被上诉人徐艳艳的证据,使得徐艳艳对外销售时夸大了产品的效果,给受害人闻静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错误。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无限极产品曾涉2起死亡纠纷案 销售人员被判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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