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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阳光报 2019-01-16 01:00 大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严控规模、统筹开发、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公益性岗位设立实行申报制度。

公益性岗位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员待遇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同时,用人单位要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岗位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记者 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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