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次性发布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锅炉排放标准提高
昨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地方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地方标准。
陕西省一次性发布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尚属首次。目前,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环保标准已达到28项,其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共计7项。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每吨水处理费约增加0.2-0.4元
原标准于2011年4月发布,当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经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考虑到未来陕西省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效率的发展变化,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预计2020年,陕西省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将分别比2016年减少60%、8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将有所增加,每吨水处理费约增加0.2-0.4元,一次性建设费用每吨水需投入600-800元。对于其他企业,根据目前排放达标情况不需进行专门的工艺改进或提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地点不同控制的污染因子不同
省生态环境厅2017年启动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控制哪些污染物因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力发电锅炉、工业锅炉排放标准提高
2013年以来,陕西省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雾霾天数逐年增加,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煤烟型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经测算,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减排约0.14万吨、1.42万吨、1.41万吨。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家焦化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70%
该标准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黄金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陶瓷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砖瓦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对行业的术语解释;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经测算,标准执行后,关中地区8家焦化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70%,排放量消减1.17万吨。焦化单套脱硝设备投资在3000万-4000万元之间,运行费用约350万-450万元/年。华商报记者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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