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4项地方标准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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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解决了处理达标水进入河道就“超标”的问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限值上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首次整合并完善的地方性锅炉大气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 记者 李荣
“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将得到减排”……1月1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出台的《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项地方标准进行了解读。
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
“有些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到河流里,由于河里没有其他生态补水,仅靠处理达标后废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去判定,河道里的水质依旧超标。”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敬喜说,此次修订《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注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通过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水的自净能力,解决了处理达标水进入河道就“超标”的问题。
经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城镇污水处理率将达到90%,预计2020年,陕西省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将分别比2016年减少60%、84%。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有了标准
“此前,陕西省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论是控制指标数量还是排放限值,均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李敬喜说,为解决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合法排放去向问题,专门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限值上也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同时,标准还对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的间接排入水体的情况,全部明确了排放要求。
整合并完善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随着治污减霾工作的强力推进,陕西省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同时,“煤改气”也导致全省燃气锅炉数量不断增长,控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迫在眉睫。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陕西省制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也是首次整合并完善的地方性锅炉大气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适用范围涵盖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多种燃料种类。
经测算,全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减排约0.14万吨、1.42万吨、1.41万吨。
加强关中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
2015年1月1日,陕西省开始实施《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但随着治污减霾工作的强力推进,该标准已跟不上形势的变化。
李敬喜介绍,此次修订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取消了火电行业、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将这两个行业上升为全省范围内的单项标准。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还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黄金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工业、砖瓦工业的排放限值,同时增加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经测算,标准执行后,关中地区8家焦化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70%,排放量消减1.17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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