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郑伊琛)日前,陕西省人社厅下发通知,《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严控规模、统筹开发、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设立实行申报制度。
公益性岗位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员待遇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同时,用人单位要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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