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观察:现代法治必须彻底摒弃私力复仇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治框架内,已经不存在私力报复的制度空间;有限的私力救济,主要体现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私力复仇已被彻底摒弃,标题中所说“彻底摒弃”,指的是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它很重要。具体到私力复仇问题,有人认为它仍具有某种正当性,一旦这种观念误导更多人,那么,目前制度层面没规定,将来却可能有空间。
想起说这些,缘于张扣扣案件。除夕夜“为母报仇”连杀三人,本案令人震惊和关注。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其最终命运仍有变数。目前可探讨也值得探讨的是,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以及法院的认定。辩护词分五部分(“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提出辩护意见,“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我认真读了辩护词,从文采角度堪称范本。不过,从法院判决看,它并未实现“刀下留人”的效果。当然,这不说明辩护是失败的,毕竟,被告人获得怎样的刑罚,辩护会起一定作用,但根本上取决于被告人犯了怎样的罪行。
律师辩护的核心,是论证被告人“为母报仇”具有一定正当性。为了支持其观点,律师引用了不少中外法学家的观点,也举了一些古代私力复仇被宽宥的事例。学术观点无非一家之言,有这么说的,找相反的也不难,不足为据,倒是举的那些历史上的事例,可以一说。这些事例都是事实,曾经真实发生,但现代法治之所以摒弃私力复仇,是因为其存在严重弊端,和现代法治已经格格不入。我们固然不能用现代法治眼光否定历史上的合理性,但用历史上曾经存在论证现在仍具有合理性,同样缺乏说服力。
古代私力复仇具有一定正当性,基础在于当时公力救济的不及时、不充分。当国家不能让被害人充分实现公正、感受公正的时候,给私力救济一定空间就是必要的。而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被害人的公正可以通过国家追诉的方式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私力救济也就不再必要。
国家可以最大限度给被害人公正,这是就总体而言的。具体到个案,不排除出现公正不及时甚至不公正的情况(根据法院对张扣扣父亲申诉的复查结论,张扣扣母亲案不属于这种情况),但即使这种时候,私力救济仍不被法律认可。这是因为,私力救济存在严重弊端,会产生巨大危害。同样的事件,每个人心中的“公正”不一样。任由当事人判断并根据自己的判断私力救济,将导致无休止的“复仇”,社会将处于无序和混乱中,而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每个人,都将是无序和混乱的受害者。本案中,三名被害人是受害者自不待言,而张扣扣如果能够对私力复仇的性质、后果有充分认识,而不是头脑一热不管不顾,或能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人说“他毕竟出了一口气”,但用一生的代价“出一口气”,代价太大了。
彻底摒弃私力复仇,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是公民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对私力复仇似是而非的肯定甚至褒扬,需要警惕。( 原标题:“张扣扣案”观察:现代法治必须彻底摒弃私力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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