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陕西新闻> 正文

陕西修订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

西安商报 2018-12-24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志强)为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2月23日,省教育厅发布通知,结合陕西省实际,对《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是审批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年检内容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规范办学的情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包括教学基础条件、教学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党团组织建设、文明校园建设、平安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财务、资产、负债(银行贷款数额)、收入支出、现金流动、教职工工资发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及变动情况(包括举办者变更、土地、房屋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检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不定期抽查三个环节。学校自查,学校结合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核查,每年2~3月组织专家检查组按照“两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学校进行检查。

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擅自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进行事后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违反招生规定超范围招生、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违反规定乱收费、集资或收取与入学相关联费用的,不按规定进行退费的;拖欠教职工工资的;不按规定给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上报的自检自查报告、相关基本情况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侵占学校法人财产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审批机关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基本合格”。复查仍为“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制招生。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

新闻推荐

杨凌提前超额完成《陕西日报》征订任务

本报讯(记者程刚通讯员贺承光)截至12月20日,杨凌示范区以113.71%的完成比率,提前超额完成《陕西日报》2019年度征订发行任务...

陕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陕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