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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公立医院药品实行分类采购 严格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强化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

西安商报 2018-12-19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勇军)记者昨日从省卫健委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文件要求,近期,陕西省组织开展了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陆续分批公告了集中采购结果。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对公立医院药品实行分类采购,依据挂网规则,在省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形成“直接挂网药品目录”“限价挂网药品目录”和“备选药品目录”,平台同时公布挂网企业、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从“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限价挂网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相应药品。确因临床必须且“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限价挂网药品目录”中没有相应挂网药品的,在省采购平台上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应优先选择使用“备选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一年内,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对“限价挂网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按限价直接采购,也可由采购联合体、医联体或采购规模大的医院带量议定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对“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参考省采购平台提供的价格信息,合理议定价格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谈判药品和定点生产药品,医疗机构按平台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据了解,医疗机构要编制采购计划,与挂网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以及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药品采购“两票制”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要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平台将发布合同模板,各医疗机构和企业可线上签定,也可下载后线下签订。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配送、入库等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确保采购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严禁平台外采购。鼓励生产企业按医疗卫生机构要求,提供大包装、简包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分析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严格控制易滥用药品的超常采购和不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对药品使用要求,加强使用监管,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的管理办法,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记者了解到,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要在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30日内,在医疗机构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并在省采购平台上确认。逾期无故不点选配送企业的,默认与该医疗机构所有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对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提出议价申请,生产企业在10日内无故不予回应的,经查实,将对生产企业进行约谈或记入不良记录。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继续强化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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