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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微信聊天达成的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陕西日报 2018-12-06 11:49 大字

本报记者张英

作为社交软件,微信在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可以在微信上与亲朋好友联络感情、办公,甚至交易。那么,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的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市民刘某租赁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同年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

次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对方随即向王某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称:“王总王总,我看到了,好,谢谢你,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了5000元租赁押金。

同年6月,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000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同年7月19日,酒店将5000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我交了房租,可是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刘某思来想去觉得不安,跟酒店协商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同年7月31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果乙方提前解除协议,则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现刘某单方要求提前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酒店可以不退还刘某剩余房租,因此,刘某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律师说法】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西萍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并以自身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微信中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条款应该履行。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所以,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雷西萍说,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内容,属于“视听资料”之一,故同样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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