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批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发展的条例将实施 乘地铁不文明行为最高罚5000元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一批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发展的条例,这些条例将于近日陆续实施。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明确,城市建成区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区域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收到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五分钟内出车。急救中心的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和救护车出车记录等信息至少保存三年。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活动,不得冒用急救医疗专用标识。急救医疗不得采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乘坐地铁15种不文明行为或将被罚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禁止了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并对违反后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这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包括: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摄影作品或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使用轮滑鞋、滑板、平衡车等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等禁止携带物品进站、乘车;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打闹或者逆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其他影响城市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条例》规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第三项到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到第十四项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该证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职工工资将随企业经济效益一同增减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企业违反规定,拒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方、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一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及其近亲属和本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企业中女职工、残疾职工、劳务派遣工分别占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八以上的,应当有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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