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义勇为人员如何保护和奖励?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2003年11月29日在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进一步完善了见义勇为申报的程序、奖励抚慰金标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还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名誉相关保护规定,并建立健全了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
条例明确,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但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的突出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省市县三级标准,逐级予以奖励。同时,条例中补充完善细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措施,并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确保待遇落到实处,并得以持续保障。(市委政法委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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