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潜逃15年后被西安警方抓获
记者 熊玺 郭璟霖 文/图 实习生 牛晨
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4月1日被西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得知事情败露,朱某某潜逃。15年后被西安警方抓获,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假冒身份逃亡15年
今年50岁的朱某某,拥有中专学历。系原西安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陕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03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4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0月18日移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昨日在法庭上,朱某某说,当时得知事情公安机关要抓捕他,便开始潜逃。先在网上买了一张假冒的一代身份张,就去深圳躲避。这期间,这期间还在陕南一家砖厂打工,后来自己自己办理的身份证。这些年,一直使用假冒的身份证逃亡。
承包“国债服务部”非法向公众募集资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10月,朱某某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安市长安县某国债服务部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投资咨询公司管理经营长安某国债部内设的专门从事证券远程交易、不具备发行和兑付国债业务资格的某国债部一分部,承包期内一切业务管理及法律责任均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人朱某某使用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高息为诱饵,利用某国债部一分部的名义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595.35万元,所募集的资金全部被朱某某提走使用。
2001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度公司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业务站代办协议》,约定由某信用社委托某度公司代理开办某信用社某某代办站吸引存款。该代办站成立后,朱某某指使另案犯罪人刘彤(已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已执行完毕)、潘某、连某等人以使用白纸打印存款凭证套取已盖章的空白银行存单、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式多次套取资金,所套取的资金被朱某某、刘彤挪走使用。
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其公司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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