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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为负数”需要制度体恤□杨朝清

济南日报 2018-10-23 11:31 大字

小雪从小生活在陕西咸阳的一个单亲家庭,因为生活拮据,她便辍学出来打工。今年5月份,她应聘到西安一家餐厅做服务员。从工资条上看,小雪的工资为每天60元,出勤20天共1200元,因为迟到忘打卡共扣除145元,工服围裙钥匙等共扣除250元,旷工两天每天扣500元,最终实发负195元。(10月22日 澎湃新闻)

“工资为负数”带给劳动者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劳动的价值得不到尊重,劳动者的尊严得不到呵护。“工资为负数”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劳动者权益的孱弱。

员工与用工方建构了一种契约关系,双方既需要遵循自己的角色规范、履行角色义务,也要享受自己应得的角色权利。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与激励。“工资为负数”为何会上演?当然是因为餐厅单方面实行严苛的考核评价机制,让员工动辄得咎甚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用工方并非不能建构自己的规矩与亚文化,却不能让“欲望号街车”成为脱缰野马。按照法律规定,因员工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缺乏法律依据的“工资为负数”,见证了用工方赤裸裸的利益盘剥。

不论是“我的地方听我的”,还是“不管你怎么样,反正我就这样”,抑或“随便你做什么,反正我不怕你”,在用工方强势、员工弱势的格局下,一些人总是习惯了自弹自唱。尤其是,对于用工方而言,即使做了这样的事,也不一定会被抓住、被追责,即使被抓住了,惩罚也不会太严重。某种程度上说,“工资为负数”的背后,隐伏着他们的权衡与算计。

在此情境下,面对居高临下、高人一等的用工方,个体员工通常难以通过利益协商来维权。因此,“没有背景,只有背影”的普通劳动者,需要制度的体恤和公共服务的庇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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