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管理办法要求食品企业 明年须配食品安全管理员
本报讯(记者王燕)记者昨日从省食品药监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均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及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以及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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