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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处5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日报 2018-09-30 08: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骥见习记者杨波)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利用,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9月27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说明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

修订草案由原来36条修订为37条。修订草案重新划定水文监测河段基本断面范围和水文测站保护区范围。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将原条例规定的“水文监测河段基本断面上、下游各400米”范围修改为500米;“水文监测场地周边以外10米”改为“水文监测场地周围30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在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共享方面,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资料的共享机制。

此外,为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测站的监测场地、道路、标志、测报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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