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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陕西日报 2018-09-06 06: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华)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省民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通知》明确,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通知》明确,按照《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要求,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配合有关部门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利用多种方式方法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积极配合公、检、法等部门查阅失信社会组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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