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加快城市管理的智慧化升级 ——聚焦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审议
本报记者 耿薇 见习记者 李妮
为不断提高陕西省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7月25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汇报。
草案经初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快城市管理的智慧化升级。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限,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现实生活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往往存在职权交叉、职责边界不明晰的情况,造成部门间相互推诿、相互掣肘等问题。“‘有利益就上,无利益就躲\’的现象比较突出。”“立法要解决实践中的矛盾,所立之法要切实管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应当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协管人员的管理。根据这一意见,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增加了“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培训、考核、奖惩、保障、退出等制度”和“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等规定。与会人员同时提出,要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范围、执法保障等主要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要注重与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相衔接以及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草案对执法记录制度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执法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形成记录档案。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执法文书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在采取文字记录的同时采用电子设备记录。同时,草案对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作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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