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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 陕西省全面清理规范 转供电不合理加价

西安日报 2018-07-27 05: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昕实习生尹松松)8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昨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明确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标准要在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

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终端用户电价获得感。近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全面清理规范省内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通知规定,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并在此基础上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此外,省物价局要求自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同时,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也可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含功率因数调整费用)的标准执行。

此外,物价部门鼓励转供电主体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可与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标准要在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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