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
7月24日,《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肇娥说,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条例应当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协管人员的管理。根据这一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后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分别增加了“协管人员培训、考核、保障”和“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的规定。
本报记者赵明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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