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望立法
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晓明做了对《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草案,工资集体协商指企业职工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要求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由工会组织依法代表职工方和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方的协商代表应对等,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并经企业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经协商双方同意,可中止并商议恢复的时间、地点等。如果自首次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申请属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等。草案专列一章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出规定。
昨日下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草案进行多方面的分组审议。不少委员认为,陕西省非公经济比重已达54.1%,生活成本不断上涨时,有必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也有委员提出,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有公平公开的监督机制以及协商无法进行时的有健全的解决机制等条件下进行。
还有委员对于草案的条款,比如“企业中女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残疾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分别占到职工总数8%以上的,应有协商代表”一条提出质疑。该委员建议,“应将条款中的“分别”改为“总计”,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当然也有委员建议应对劳动者做出“限制”。“避免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关键岗位的劳动者,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跳板”,提出不合实际的工资,影响企业的发展等。”
据了解,《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还将继续接受审议。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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