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驾驶证过期肇事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本报记者 马黎
驾驶证到期,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需要一定时间,驾驶人在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该怎么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22日,李某某驾驶侯某某的车辆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使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
3日后,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报告,定损金额为2.1万元,投保人侯某某就此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某某的驾驶证已过期,按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车主侯某某认为,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争执不下,侯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侯某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已建立起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李某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原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这一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该行为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且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驾驶证进行了更换,有效期与原驾驶证相衔接,表示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具备驾驶车辆的技能和资质。故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以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
【律师说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驾驶证都有其有效期,根据2016年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即驾驶证过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将无证、酒驾等作为免责事由,因为无证、酒驾显然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未必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对投保人有失公允,且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驾驶证进行了更换,有效期与原驾驶证相衔接,表示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具备驾驶车辆的技能和资质,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应该进行理赔。
王浩公提醒大家,为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驾驶人应及时对过期驾驶证进行更换,同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应当详细了解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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