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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公共文化设施应向 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西安日报 2018-07-12 05: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蒋黛)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近日,省法制办公布了由省文化厅起草的《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中指出,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需要选址,并征求公众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公共文化设施。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条例》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如违反上述规定,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五千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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