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报告:年内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9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提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2018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并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报告建议,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在2019年年底前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要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报告提出,鼓励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2018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全覆盖。
问题之一
配套法规不健全
报告强调,对于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违法问题,要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范畴,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各省(区、市)要举一反三,严格依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据悉,执法检查组从5月至6月,分为四个小组,分别赴河南、内蒙古、山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8个省区开展执法检查组工作。
配套法规不健全,是此次执法检查组发现的问题之一。报告提到,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也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从2015年修改以来,截至2017年12月,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仅出台了14件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问卷官员
125人仅39人全部答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一些省(区)检查期间,就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贯彻情况分别对省(区)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地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而回收的客观题问卷显示,125位政府部门负责人只有39位全部答对,正确率为31.2%。企业法律责任问卷正确率更低,15位企业负责人无一全部答对。7月9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负责人披露了上述信息。
据介绍,调查问卷客观题均选自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制度规定原文,答题采用半开卷、不记名方式,如果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一定学习基础,应达到较高正确率。而调查结果反映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法律主要制度规定及法律责任还不够熟悉,企业对法律制度规定、法律责任及处罚条款不了解。
(据新华社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北京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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