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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工伤认定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

华商报 2018-07-06 02:07 大字

一次意外的摔伤,让正值壮年跑运输的小张申请工伤理赔一波三折,他没有料到,在人社局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他挂靠的运输公司不认账,区政府竟然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为此,他不得不将区政府推上被告席。华商报记者日前从相关法院获悉,这起“民告官”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尽管最高法裁定区政府败诉,但也让人喟叹挂靠单位的职工工伤维权成本高。

>>重庆市一中院

罐车顶摔下工伤维权告区政府

重庆璧山区司机小张受雇主聘用,驾驶渝C牌照的重型罐式货车从事运输业务,罐车挂靠在重庆和美公司。2015年11月14日,时年37岁的小张在关罐车顶入料盖口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腕骨折,右耻骨骨折。小张向和美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申请遭拒。

2016年4月,小张向璧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张属于工伤。和美公司不服,于同年7月向璧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称该罐车不是公司的自有车辆,而是他人挂靠经营;小张也不是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小张也不是受公司安排工作。因此,申请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璧山区政府受理后,依法要求人社局答复。

2016年8月,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称,在行政程序中,和美公司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小张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小张与和美公司系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认定工伤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16年9月,璧山区政府作出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与和美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故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小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将璧山区政府诉至重庆市一中院。小张诉称,其驾驶的罐车系雇主挂靠在和美公司名下经营,并依据该公司的运输资质从事运输业务,且该公司享有挂靠费等实际利益,因此,作为挂靠单位,和美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重庆市高院

区政府不服判决上诉仍败诉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从该案开庭中调查的事实来看,各方对于涉案车辆由案外人李某购买,挂靠在和美公司,聘请小张来驾驶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涉案罐车的行驶证上载明车辆所有权人为和美公司,结合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罐车系挂靠于和美公司进行运输业务,小张系为该车聘用的驾驶员。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小张作为罐车实际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在从事业务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在挂靠经营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挂靠关系成立,实际车主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小张的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一中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撤销璧山区政府作出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区政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院。

2017年,重庆市高院二审以同一理由,作出(2017)渝行终30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

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劳动关系

璧山区政府继续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之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二审上诉人,璧山区政府上诉提出,工伤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没有收集小张与和美公司之间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而是在直接假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直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工伤认定作出后提出挂靠经营关系违背合法行政原则。

2018年3月30日,最高法审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罐车行驶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罐车实际车主李某将罐车挂靠在和美公司从事货运,小张系李某聘用的驾驶员,其在关闭罐车顶入料盖口时摔伤。因此,和美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璧山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璧山区政府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行为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璧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璧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华商报记者 燕然

>>法官说法

两年历经三级法院 百姓维权成本高

昨日,一位资深法官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司机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小张与挂靠的和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结合本案,他认为司机小张与和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被法院确认的,这是我们最想看到的。但是,本案历经三级法院,虽然判决区政府败诉,但小张要办理工伤理赔的程序要全部走到,对于一个普通的摔伤的货运司机而言,平头百姓的维权成本并不低。

2016年4月,小张开始主张工伤认定。2018年3月30日,最高法一锤定音。此时,据案发已过去两年,当事人小张为此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因为处于弱势的小张,有可能已经被挂靠的单位拖入了“时间战”。现实中往往用人单位会不服裁决结果,而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单单是走完这一套完整的程序,恐怕三五年的时间可能都已经过去了。而且,工伤职工所投入的不仅仅只是时间成本,程序拖到最后,绝大多数的“民告官”维权者都已经身心俱疲,最终的结果也不会完全尽如人意。

据了解,“民告官”维权难的一个原因是行政应诉工作质量不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不愿出庭应诉。北京市四中院昨日发布《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北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总体比例不高。“民告官”案件中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对较多,正职“一把手”出庭应诉较少。有的负责人庭审参与程度不高,未能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

>>律师说法

平时工作中要保存好劳动关系的证据

昨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本案进行了解读。

华商报记者:本案中运输公司和区政府否定工伤的理由,您认为成立吗?

刘晓恩:运输公司和区政府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否定工伤认定的结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在挂靠关系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并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具体到本案,小张与和美公司虽为挂靠关系,但和美公司仍有法律上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因此,该公司和区政府否定工伤的理由不成立。

华商报记者:为啥人社局轻松就能认定工伤,但区政府与和美公司要认定咋就这么难?

刘晓恩:人社局认定工伤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工伤认定的一方提交材料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即可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发生的费用。挂靠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用担责。

华商报记者:相关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本案中区政府败诉,但最终小张该如何落实工伤理赔?

刘晓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者和劳动单位就确立劳动关系等产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进行救济。具体到本案,区政府已经败诉,小张可依据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向和美公司主张工伤理赔。

华商报记者:现实生活中很多工伤维权很艰辛。本案给工伤维权有哪些启示?

刘晓恩:本案在诉讼环节历经重庆一中院、重庆市高院、最高院。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类似的“民告官”案件中,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最为明显的。

提醒职工工伤维权首先是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明确分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就要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且相关证据要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其次是理清劳动关系举证责任:

一、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基础。对劳动者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提交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就其受伤害的事实举证,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过程等基本情况。

三、受伤原因举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劳动者所受的伤害是否因工作造成。《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明确将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华商报记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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