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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身高限制”应尊重普遍权利

齐鲁晚报 2018-07-04 02:39 大字

□房清江

“读了四年大学,入学体检都过了,临毕业却说教师资格证有身高限制,那怎么办?”近日,一名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遇到了麻烦事,他即将毕业却因身高限制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甚至面临违约风险。(7月3日西部网)

很难理解身高不够高与取得教师资格有什么必然的矛盾,特别是随着条件的改善,职业岗位对身体条件的依赖越来越低,许多工作在三尺讲坛一线的教师中不乏低身高者,甚至是残疾人,只要他们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反倒是自强敬业的励志典型。

身高成为获得教师资格的限制,毫无疑问可直指资格证认定体检条件设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并没有关于身高的限制,目前,四川、江西、广西这些地方都取消了教师资格条件中关于身高、体重的设限。推而论之,除了特殊职业之外,普通人通过职业能力教育、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身体条件都不能成为获得职业资格的要件,这是公民普遍权利的要义,应当得到尊重。

该个案尽管很特殊,却同样折射出体检限制过多过乱的乱象。例如,学生就读师范院校需要体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也需要体检、获得教师资格证应聘岗位还是需要体检。去年媒体报道残疾教师林传华应聘公办教师,考试总成绩第一仍被拒引起社会关注,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他倒在了入职体检条件限制之上。同样的都是与教师职业相关的体检,其规定也都出于相同的部门,却多有相互矛盾之处,避免不了诸如“既然不能应聘教师,又为何给予教师资格认定”“既然不能认定教师资格,又为何招为师范生”之类的追问,呈现出逻辑之悖。

行业内部尚且如此,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之于体检条件的设计更是五花八门。近些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因体检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体检不合格引发争议的现象屡有发生。

很明显,过多过乱的体检限制,正在成为权利公平的“绊脚石”,对公民的职业梦想与自由选择形成层层障碍。具体到个案,需要的不只是回应与纠正,更需要反思。身体条件限制应当尊重公民的普遍权利,无论是教育、职业资格认定,还是就业机会的获取,保障公民权利平等是前提,基于特殊需要的特殊设置必须谨慎作出。这也要求体检条件的设计以及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力都受到严格限制,要改变体检标准政出多门的局面,实现顶层统一设计,纳入立法调节,加以有效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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