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报讯(记者 赵雪)6月26日,记者从陕西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厅将会在今年出台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涉气2项,涉水2项。
据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首次整合完善的地方性锅炉大气排放标准体系。标准将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纳入同一个地方标准,明确各自适用范围,同时结合全省范围内锅炉使用现状和环保管理需求,完善了工业废气综合利用发电、油气两用锅炉、醇基锅炉、生物质气化锅炉等特殊形式锅炉的相关标准规定。经测算,陕西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量最高分别可达0.27万吨、2.09万吨、2.26万吨。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此次修订变化包括2个“取消”,2个“修改”,7个“增加”。取消了火电行业、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将这两个行业上升为全省范围内的单项标准。修改了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和钢铁工业烧结、球团焙烧设备排放限值。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黄金工业的排放限值、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的排放限值、陶瓷工业的排放限值、砖瓦工业的排放限值,同时增加了对行业的术语解释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新标准执行后,预计关中地区水泥行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将分别下降50%,50%和53.1%,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70%,钢铁行业烧结矿及球团生产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将分别下降50%、72%和67%,黄金工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99%、79%和53%,玻璃行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60%、73%和42%,陶瓷行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91%、89%和61%,砖瓦工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92.3%、73.7%和11.2%。
此次修订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注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在充分论证经济、技术可行性的基础上,规定设计处理规模Q≥2000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化学五日生化需氧量四项主要水污染物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标准。通过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水的自净能力,较好的解决了处理达标水进入河道就成劣Ⅴ类的问题。
另外,由于在现有的标准体系中,农村污水处理方面还存在“空白”,今年陕西将专门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都是套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在设计、施工、评价、验收、监管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该负责人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设计规模小于10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中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一级标准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二级标准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预计该标准执行后可减少化学需氧量1.57万吨-2.46万吨。
据悉,4项标准将会在本周内就提交陕西省质监局,按照审查程序,还将进行为期1个月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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