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陕西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付继琪 通讯员 张伟峰 张钰)6月20日,记者从陕西省食药监管局了解到,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陕西省食药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根据企业不同性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不同要求。其中,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白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调味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健康管理、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订运行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等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食品安全专业知识;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等知识,并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书面提出调换人员的意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报告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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