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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照片需谨慎

陕西日报 2018-06-12 08:30 大字

  本报记者 马黎

  【案情回顾】

  李沁是一名普通白领,平时喜欢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也时常发些自拍照。前几天,她意外发现,自己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一张自拍照,竟被出售水光针的微商作为买家秀,直接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该商家在微信朋友圈内称,照片中李沁的皮肤是使用过其销售的水光针之后的效果。这让李沁很难接受,她认为,商家未经同意使用了自己的照片,这种行为会让朋友误会她做过微整形。

  发现照片被盗用后,李沁立即发微信给该商家,随后商家把照片从微信朋友圈中删除了,但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后来,该商家将李沁从自己的微信好友中删除。李沁称,该商家发过很多年轻女孩的自拍照,并称都是使用其产品之后的效果照。

   【律师说法】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伟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该商家的行为已侵犯李沁的肖像权,李沁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自拍照所发布的网络平台则需要负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商家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涉事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宋晓伟提醒,人们在使用微信、微博时要多留心,避免个人信息与肖像被不法人员利用。遇到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自行制止,例如要求对方删除其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同时,人们在朋友圈上传他人图片时应当做到:不明来源的图片尽量不上传;发布他人图片应取得权利人授权;合理使用他人图片要注明作者和出处;收到侵权通知要及时删除。

  【记者点评】

  如今,微信是人们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之一,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有趣的图文、点赞精彩的内容、转发认同的观点,成为时下流行的社交方式。但很多人在使用微信朋友圈时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权益,是否已经涉嫌违法;二是认为自己的微信好友少,或者个人公众号影响力小,因此自己发表的言论或转发的内容,不会引起太大影响。其实,我们稍不留神的一个举动就有可能涉嫌侵权。

  微信朋友圈绝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其中发表任何言论,都要讲道德、遵守法律,不可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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