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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公共文化设施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西北信息报 2018-06-07 18: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魏建军)近日,记者从陕西省文化厅了解到,由陕西省文化厅起草的《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条例》指出,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均等、方便群众的方针,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条例》中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同时,《条例》也指出,公民享有接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向社会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应该健全并向公众免费提供。

《条例》禁止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确需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场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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