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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施行 无证排放水污染物 最高罚百万元

西安日报 2018-06-07 05: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拓玲)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了完善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规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完善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多个。其中,《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碧水蓝天、生态宜居”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内容。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同时规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还规定: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网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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